《中国商界》副主编张艺凡:百度启动自我改革 一切以用户体验为先
早在《周礼》中就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以及老人宽宥处理的三赦之法,《 礼记·曲礼上》中也有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体系解释应贯彻无矛盾、无赘言和无漏洞的三无原则。[32][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第2版),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38][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26页。[42]车浩:《占有概念的二重性:事实与规范》,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5期。2.无赘言原则(禁止冗余原则) 每个法规范都应具有一个自己的适用范围。法律中明确的结构思想,即严格的概念及概念金字塔的构造,都归因于潘德克顿法学及19世纪的概念法学。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的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
应聘人员与B公司签署了同意书,授权B对自己进行背景核查。无论是受委托存管还是无因管理的财物,无论是死者的遗留物还是他人的遗失物,就其在法律性质上对行为人而言只能属于代为保管而不能僭居所有人这一点而言,都是相同的。对智慧司法中技术系统监督检测的程序也尚未建立。
然而,仅仅放置一个人在自动化决策的流程中,并不能决定人对自动化决策的实质性参与。后者则更具分析性,提供了专门的类案检索和同案智推等功能。对于智慧司法中的人机分工,可从以下三个层次讨论:在利用技术收集信息阶段,对于信息流入与流出,司法系统应如何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控制?在利用技术处理信息阶段,人类算法与机器算法又应如何分工?在技术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技术权力嵌入司法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一)控制机制:司法裁判相关信息的准入与流出 技术垄断者坚定不移地相信,世界需要更多的信息。同样也有学者担忧,在受理案件数量激增和法定审理期限刚性规定的双重压力下,法官迟早会过度依赖技术系统提供的参考判决处理案件。
首先,以具体技术应用中最为常见的类案推送为例,其已经从技术辅助系统升格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的制度性要求。[22]但另一方面,传统司法制度面临着技术变革带来的挑战。
地方各级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睿法官系统和办公平台的智能搜索系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的206系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类案指引项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标准数据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类案智能专审平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的全在线诉讼平台等。[3]参见刘品新:《智慧司法的中国创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第84页。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很难得到传统规则的明确指引。第17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在国家大力推进的智慧司法系统建设中,技术的影响从辅助逐渐走向主导。2020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王禄生:《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国经验及其路径优化——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展开》,《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第104页。这会导致司法机关从技术到人员乃至工作过程、系统维护都依赖技术公司的现象。
智慧司法建设所追求的与其说是类案同判,不如说是法律自动化的倡导者所认为的将决策权委托给算法系统,这是朝着法治而非人治的进化步骤。与传统证据的原件标准不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则强调要符合技术客观性与科技理性。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建立了一系列司法判例、电子卷宗信息平台。郑曦:《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及规制》,《中外法学》2020年第3期,第674-696页。
分门别类提取案件要素和裁判标准的专家系统是我国法院系统致力于打造的主流办案辅助系统。其次,智慧司法在信息获取上更为便利,则更需要信息的节制与控制。这种平台化建设集成了多个环节流程的技术应用,对司法活动也起到了实质性影响。智慧司法建设在进行类案处理的算法决策中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则会具有决策相对一致、快捷、无偏倚等优点。第二,应强化司法部门技术能力,保证司法部门最低限度的识别、监督和验证能力。在智慧司法如火如荼的建设中,中国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最大程度地紧密协同行动,将智慧司法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充分耦合。
一方面,技术推动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公开、审判流程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领域建设了四大公开平台,即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78]本文围绕我国智慧司法系统建设中技术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展开。
在智慧司法的制度建设中,应谨慎应对技术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共建,在智慧司法系统谋求高质量技术支持的同时,增强司法机关对技术权力的掌控能力,避免司法系统对技术公司的技术依赖。第三,智慧司法的技术系统需注重架构设计与更新频次。
(二)具体司法决策中的技术支持 通过技术支持法官的日常工作与司法决策,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一直是智慧司法建设的核心价值目标。[2]参见陈甦、田禾主编:《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 No.4(202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15页。
然而,司法机关与工作人员并不具有参与技术系统设计的意识和技能。[58]国家应尽快建立类案检索系统中案例的分类与评级标准。[10]参见伊然:《区块链存证电子证据鉴真现状与规则完善》,《法律适用》2022年第2期,第106-117页。司法公开不得影响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也不得过分暴露当事人的隐私及个人信息。
技术嵌入司法系统必须有明确的权力边界,以避免技术依赖的产生。即使质疑和改变机器决策仅仅要经过一个固定的程序,也会由于其并不符合追求效率的制度目标,而被人类法官自觉或不自觉地规避。
[14]参见魏斌:《智慧司法的法理反思与应对》,《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8期,第116页。(二)智慧司法中技术依赖带来的隐忧 具体决策和系统建设中的技术依赖,可能导致以下问题:私营技术公司介入司法系统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违背权力专属原则。
[44]然而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即使是技术辅助对司法的作用也远非工具化那么简单。[24]参见林洋:《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法理思辨及规则建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第115-128页。
不同于自动驾驶汽车、家居机器人等智能产品,智慧司法的技术支持系统不能简单采取产品责任。第二,司法信息公开的底线是尊重司法伦理与保护当事人权益。司法裁判的决策一直是在有节制的信息量下作出的合理推断与决策,甚至一直以来,司法裁判扮演着真相的仲裁机制的角色。[6]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讨论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与不同领域的法律运行逻辑内在机理存在的冲突及其应对的问题。
追求类案同判与降低自由裁量权的制度目标,必然使司法决策变得可预期、普遍化与系统化。如同具体司法决策中的技术依赖,平台系统建设中的技术依赖表现为司法系统对于技术(公司)的遵从。
1.增强司法系统的技术掌控能力 避免智慧司法系统建设的技术依赖,需要突出强调司法机关在与技术资本合作中的相对独立性和主导性。其次,技术系统为法官提供决策支持。
例如,自然语言处理(NLP)可用于文本挖掘分析、构建知识图谱、进行司法画像等,也可用于自动生成电子卷宗、分流繁简案件、甄别虚假诉讼、预测司法裁判等。[27]司法决策中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则易受到损害。